【类型】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奚某某和周某某等在上饶市鄱阳县投资成立了某孚公司,奚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兼总经理。2010年5月,某孚公司与鄱阳县政府签订了某项目开发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为尽快达到协议约定拿地开工的条件,2010年6月,奚某某入股某坤公司;同年12月成立某泽公司,并让刘某、陈某某当挂名股东。2010年底至2011年初,奚某某以某泽公司的名义向某孚公司借款1000万投入到某泽公司,刘某向某孚公司借款500万投入到某坤公司。2011年3月10日,县商务局考察后认为某孚公司符合相关条件,拿到了项目开发用地。2016年8月8日,因为与其他股东在经营中发生纠纷,奚某某以减股的形式退出在某孚公司的股份。其后,奚某某与某孚公司其他股东之间进行多次民事诉讼。2018年10月12日,鄱阳县公安局根据某孚公司其他股东的举报,以奚某某私自挪用1500万元给以其本人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以及其他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奚某某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8年12月13日,奚某某家属向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经调阅奚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案卷并审查奚某某的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2019年1月10日鄱阳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鄱阳县公安局回复认为,“奚某某利用公司股东、总经理身份,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挪用1500万给以其本人名义为股东、法人的公司和他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罪”。鄱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某孚公司股东之间民事纠纷,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奚某某隐瞒其他股东将1500万元资金挪到自己公司及借给刘某的某坤公司,反而有充分证据可以认定其他股东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奚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条件,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成立。
2019年1月10日,鄱阳县检察院建议对奚某某变更强制措施,鄱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2日将奚某某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鄱阳县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鄱阳县公安局撤销案件,纠正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鄱阳县公安局提请鄱阳县检察院复议,该院复议后维持了原决定,鄱阳县公安局提请上饶市检察院复核,上饶市检察院复核后维持了原决定。
【案件处理情况】
3月12日,鄱阳县公安局对奚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2019年4月2日,奚某某到鄱阳县检察院签收案件办结答复函,对鄱阳县检察院公平公正办理案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