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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挽回损失。”在法院对偷牛贼何某乙依法作出判决后,被盗牛的农民裴某、韩某拉着检察官的手说。近日,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下,鄱阳县十几名被盗牛农民的损失终于得到了弥补。
2022年3月4日,鄱阳县候家岗镇韩某在田地放牛,回家时却发现两头黄牛不见了。同年3月9日,鄱阳县古县渡镇钟某在自家田地放牛后也找不到牛了。经过统计,鄱阳县公安局发现,2022年3月至5月,共有11起14头牛被盗的报警记录。
经过前期侦查,公安机关将嫌疑人何某甲捉拿归案。据其供述,盗牛者是其叔叔何某乙,其只是配合何某乙将被盗的牛送往外地售卖。得此供述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对何某乙的追捕。历时一年,终于将何某乙抓获到案。
调查发现,何某乙有盗窃前科,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在被抓获到案后态度恶劣,拒不供述。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得知此情况后,决定主动介入侦查。经过阅卷和听取介绍,承办检察官发现,何某乙作案手法隐秘,案发现场并无公共视频,事后未找到被盗物,仅凭何某甲的供述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且何某乙辩称其在案发时间未回过鄱阳,也未与何某甲联系。此案是个典型的“零口供”案件。
首先,对于作案时间,在检察机关的引导取证下,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证实何某乙在部分案发时间内出现在鄱阳,何某乙女儿的证词也可对此予以佐证。其次,对于作案手段,通过严密侦查牛是由何人、在何地运到何某甲车上这一犯罪环节,公安机关发现了关键证人程某,其证实何某乙曾将牛赶入何某甲的货车内。最后,为了使证据更加充分,检察机关引导公安办案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何某甲与何某乙的通信记录,证明何某甲与何某乙既有联系,又都在案发现场出现过。
面对完整的证据链,何某乙认罪服法。鉴于何某乙在到案后拒不供述罪行,检察机关对何某乙从宽量刑的幅度从严把握,对何某乙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10余名农民的损失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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