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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鄱阳县检察院受理首例车辆所有人作为醉酒型驾驶人员同案犯的危险驾驶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一、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7日晚,聂某某驾驶轿车至县城某饭店与李某某等人吃饭喝酒。之后,聂某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饮用大量白酒的李某某驾驶,在行驶过程中,被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二、检察官释法
行为人自己没开车,但有以下几种情况,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本案中,聂某某作为车辆控制人,明知李某某已经喝酒,仍将车辆交由李某某驾驶,为其提供犯罪工具,并放任犯罪结果发生,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除了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外,亲友聚餐后也要做到不劝酒,不向饮酒者提供车辆,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驾,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刑法,闯下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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