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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协议有猫腻,一句假话让他背债近80万元
时间:2023-08-3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字号: | |

日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监督,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不仅发现了案件背后的刑事犯罪线索,而且通过抗诉推动法院再审。

20129月,曾某和朋友张某甲约定,由张某甲的妹妹张某乙出资40万元与洪某、孙某共同成立的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曾某提供担保。后因洪某无力兑现张某乙出资款对应的回报,双方经协商将出资款转为借款。20189月,张某乙与洪某等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将张某乙投入的40万元本金转为借款,每年计息5万元,由某公司、洪某、孙某共同偿还,于20199月还清,担保人曾某”。曾某在还款协议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后张某乙去外地看病,便将协议交与张某甲保管。

20206月,张某乙久病未归,遂委托张某甲持还款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洪某、孙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曾某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曾某作为保证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名捺印,因还款协议中并未约定其保证责任,且标明“担保期限为还清本息为止”,曾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张某乙的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该案也不存在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洪某、孙某向张某乙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79.2万元,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后,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洪某、孙某因某公司经营不善早已变卖资产跑路,两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曾某作为担保人,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账户均被冻结,退休金被执行5万余元,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

曾某不服,于20223月来到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称自己在签署还款协议时没有“担保期限为还清本息为止”这句话。

“这句话的存在与否关系到曾某的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如果该案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办检察官经调取还款协议原件后发现,“担保期限为还清本息为止”这句话的字体颜色偏深,明显与协议中的其他句子字迹不一致。为查明真相,承办检察官对该证据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还款协议中“担保期限为还清本息为止”的打印字迹与其他内容的打印字迹不是一次形成的。

在鉴定意见面前,张某甲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张某甲作为张某乙的诉讼代理人,其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06月,协议中如没有“担保期限为还清本息为止”的字样,曾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会因距履行期限届满超过6个月而被免除保证责任。因为洪某等人已经跑路,为将曾某拉入诉讼,张某甲便采用原件套打的方式变造了还款协议,以达到延展保证期限的目的。

20221月,该院将张某甲伪造证据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5月,公安机关以张某甲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综合其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所有款项并取得曾某谅解等情况,于同年12月对张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6月,针对张某乙起诉洪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嘉峪关市检察院采纳城区检察院抗诉意见并向嘉峪关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今年4月,法院经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免除了曾某保证责任,并对张某甲妨害司法的行为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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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协议有猫腻,一句假话让他背债近80万元

时间:2023-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字号: | |

日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监督,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不仅发现了案件背后的刑事犯罪线索,而且通过抗诉推动法院再审。

20129月,曾某和朋友张某甲约定,由张某甲的妹妹张某乙出资40万元与洪某、孙某共同成立的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曾某提供担保。后因洪某无力兑现张某乙出资款对应的回报,双方经协商将出资款转为借款。20189月,张某乙与洪某等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将张某乙投入的40万元本金转为借款,每年计息5万元,由某公司、洪某、孙某共同偿还,于20199月还清,担保人曾某”。曾某在还款协议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后张某乙去外地看病,便将协议交与张某甲保管。

20206月,张某乙久病未归,遂委托张某甲持还款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洪某、孙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曾某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曾某作为保证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名捺印,因还款协议中并未约定其保证责任,且标明“担保期限为还清本息为止”,曾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张某乙的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该案也不存在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洪某、孙某向张某乙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79.2万元,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后,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洪某、孙某因某公司经营不善早已变卖资产跑路,两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曾某作为担保人,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账户均被冻结,退休金被执行5万余元,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

曾某不服,于20223月来到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称自己在签署还款协议时没有“担保期限为还清本息为止”这句话。

“这句话的存在与否关系到曾某的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如果该案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办检察官经调取还款协议原件后发现,“担保期限为还清本息为止”这句话的字体颜色偏深,明显与协议中的其他句子字迹不一致。为查明真相,承办检察官对该证据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还款协议中“担保期限为还清本息为止”的打印字迹与其他内容的打印字迹不是一次形成的。

在鉴定意见面前,张某甲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张某甲作为张某乙的诉讼代理人,其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06月,协议中如没有“担保期限为还清本息为止”的字样,曾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会因距履行期限届满超过6个月而被免除保证责任。因为洪某等人已经跑路,为将曾某拉入诉讼,张某甲便采用原件套打的方式变造了还款协议,以达到延展保证期限的目的。

20221月,该院将张某甲伪造证据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5月,公安机关以张某甲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综合其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所有款项并取得曾某谅解等情况,于同年12月对张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6月,针对张某乙起诉洪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嘉峪关市检察院采纳城区检察院抗诉意见并向嘉峪关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今年4月,法院经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免除了曾某保证责任,并对张某甲妨害司法的行为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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