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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信技术的进步,骗子也在不断“进步”!狡猾的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实施诈骗,花样越来越繁杂,我们不仅要严防被诈骗,还要警惕不要成为诈骗分子的共犯!做网络兼职,尤其是一些声称轻松又高薪的工作,极有可能成为诈骗犯的共犯!
案情回放:
王某在某兼职网站上发现一条兼职信息,只要带人提车就可轻松日入千元,于是高高兴兴的去应聘,通过网络面试成功后上岗。在带人提车数次后,王某发现,“购车人员”都是被诈骗团伙通过聊天工具发布的贷款信息吸引,当被害人上钩后,诈骗团伙就通过话术要求被害人贷款购车,诈骗团伙付首付,被害人承担分期贷款,王某带被害人成功提车后,诈骗团伙将新车转卖获利,被害人未得到车辆且背负车贷,承担巨大的财产损失。数月内,王某应“上级”要求,在全国各地带领“购车人员”提车十余次,共获利近万元。
检察院认为:
王某明知诈骗团伙实施犯罪,仍然帮助诈骗分子,从而导致多名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王某在诈骗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 检察官说法
诈骗手法层出不穷,普通群众防不胜防,涉案人员王某一开始也是成为诈骗的帮凶而不自知,其后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诈骗分子,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王某看似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是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帮助的行为也是犯罪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检察官提醒
面对诈骗分子的“神通广大”,广大群众要多加小心,千万不要贪图方便,想赚便宜,不了解其中“套路”千万不要去触碰。
要记住,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轻松赚钱甚至不劳而获这种“好事”绝无可能。作为求职者,有一颗想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收入的心是值得赞赏的,但面对纷繁的网络兼职时,我们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网站并且认真核实公司信息,谨慎明智地作出选择。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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