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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之道】以辩证数据观践行正确政绩观
时间:2025-12-01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字号: | |

我们应当怎样看待检察业务数据?这不单单只是涉及检察业务管理的问题,更是关涉司法政绩观的问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特别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重大部署。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需要秉持正确的政绩观。前不久举办的大检察官研讨班指出,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正确、理性、平和、客观、辩证地看待业务数据的升与降,保持定力、久久为功,确保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面。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正确看待检察业务数据,以辩证数据观践行正确政绩观,贯通推进“三个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司法公正实现。

卷数据卷不出高质效案件,更卷不出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正确、理性、平和、客观、辩证地看待业务数据的升与降,不是一时的要求,而是应长期坚持的准则。去年10月,最高检党组着力解决数据异化的问题,在部署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基础上,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持续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检察管理对高质效办案的正向推动作用逐步显现。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保持定力,正确把握数据的升与降、履职办案的质与量,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进一步防止和遏制“数据冲动”“数据排比”。一方面,要正确、理性、平和、客观、辩证地看待业务数据的“升”,对于一些监督办案业务数据上升的情况,要深入分析数据背后的本质问题:仅仅是量的上升,还是质与量的统一、办案整体质效的提升?即便是某项业务整体工作质效提升,也要进一步具体分析:是不是这项业务的所有领域都得到提升?在这个领域中,还有没有需要补强的方面?比如,针对近年来总体得到加强的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也要具体分析当前26部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履职领域的办案情况,研究分析法定领域公益诉讼办案结构,有针对性固强补弱,促进法定领域全面、充分履职,进一步整体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另一方面,也要正确、理性、平和、客观、辩证地看待业务数据的“降”,对于一些领域监督办案数据下降的情况,要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研判查找原因,采取相应对策:如果是因为“挤水分”呈现出的暂时性数字下降,就应该“风物长宜放眼量”,保持定力,久久为功,坚决挤掉水分,以实的工作举措促进监督办案“触底反弹”,实现真正质效提升。如果是监督不够有力、监督方式不够优化导致的数据下降,就要拿出针对性改进措施,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确保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面。

大数据时代,数据是基础性资源。用足用好检察数据资源,是贯通推进“三个管理”的必然选择。最高检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不是不要数据,更不是不抓管理,而是要在保证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分析,进而找准影响检察办案质效的“症结”,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要懂数据、用数据,充分发挥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分析,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等检察业务的趋势、规律、特点进行研究,针对性加强业务指导、服务科学决策。各级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要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检察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作为抓管理、促业务、提质效的重要任务,上级检察院既要抓本级,也要抓下级,深入研究业务数据反映的法治建设、司法工作、检察办案等方面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优化业务决策、加强业务指导、提出改进措施,做到抓业务心中有数,促工作手中有招,真正推动高质效办案。要持续深度挖掘数据价值,深化对履职、案件、案源“三个结构比”的研究运用——从履职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有针对性做优做强、补齐弱项;从案件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审视监督职责履行情况,提升检察履职整体效能;从案源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与时俱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把业务数据质量作为抓实“三个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树立“案卡填录也是办案”“数据质量事关办案质量”的意识,做到规范填录、高效填录、精准填录,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透过现象看本质,数据观背后体现着政绩观。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理性、平和、客观、辩证地看待业务数据的升与降,立足客观、真实、准确的数据做好检察办案质效分析,引导广大检察官把注意力放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放在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更好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真正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重要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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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之道】以辩证数据观践行正确政绩观

我们应当怎样看待检察业务数据?这不单单只是涉及检察业务管理的问题,更是关涉司法政绩观的问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特别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重大部署。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需要秉持正确的政绩观。前不久举办的大检察官研讨班指出,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正确、理性、平和、客观、辩证地看待业务数据的升与降,保持定力、久久为功,确保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面。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正确看待检察业务数据,以辩证数据观践行正确政绩观,贯通推进“三个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司法公正实现。

卷数据卷不出高质效案件,更卷不出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正确、理性、平和、客观、辩证地看待业务数据的升与降,不是一时的要求,而是应长期坚持的准则。去年10月,最高检党组着力解决数据异化的问题,在部署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基础上,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持续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检察管理对高质效办案的正向推动作用逐步显现。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保持定力,正确把握数据的升与降、履职办案的质与量,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进一步防止和遏制“数据冲动”“数据排比”。一方面,要正确、理性、平和、客观、辩证地看待业务数据的“升”,对于一些监督办案业务数据上升的情况,要深入分析数据背后的本质问题:仅仅是量的上升,还是质与量的统一、办案整体质效的提升?即便是某项业务整体工作质效提升,也要进一步具体分析:是不是这项业务的所有领域都得到提升?在这个领域中,还有没有需要补强的方面?比如,针对近年来总体得到加强的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也要具体分析当前26部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履职领域的办案情况,研究分析法定领域公益诉讼办案结构,有针对性固强补弱,促进法定领域全面、充分履职,进一步整体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另一方面,也要正确、理性、平和、客观、辩证地看待业务数据的“降”,对于一些领域监督办案数据下降的情况,要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研判查找原因,采取相应对策:如果是因为“挤水分”呈现出的暂时性数字下降,就应该“风物长宜放眼量”,保持定力,久久为功,坚决挤掉水分,以实的工作举措促进监督办案“触底反弹”,实现真正质效提升。如果是监督不够有力、监督方式不够优化导致的数据下降,就要拿出针对性改进措施,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确保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面。

大数据时代,数据是基础性资源。用足用好检察数据资源,是贯通推进“三个管理”的必然选择。最高检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不是不要数据,更不是不抓管理,而是要在保证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分析,进而找准影响检察办案质效的“症结”,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要懂数据、用数据,充分发挥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分析,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等检察业务的趋势、规律、特点进行研究,针对性加强业务指导、服务科学决策。各级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要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检察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作为抓管理、促业务、提质效的重要任务,上级检察院既要抓本级,也要抓下级,深入研究业务数据反映的法治建设、司法工作、检察办案等方面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优化业务决策、加强业务指导、提出改进措施,做到抓业务心中有数,促工作手中有招,真正推动高质效办案。要持续深度挖掘数据价值,深化对履职、案件、案源“三个结构比”的研究运用——从履职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有针对性做优做强、补齐弱项;从案件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审视监督职责履行情况,提升检察履职整体效能;从案源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与时俱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把业务数据质量作为抓实“三个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树立“案卡填录也是办案”“数据质量事关办案质量”的意识,做到规范填录、高效填录、精准填录,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透过现象看本质,数据观背后体现着政绩观。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理性、平和、客观、辩证地看待业务数据的升与降,立足客观、真实、准确的数据做好检察办案质效分析,引导广大检察官把注意力放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放在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更好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真正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重要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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