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广大企业生存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为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鄱阳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不断为打造公平公正、优质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近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因与鄱阳某公司老板陈某某因结算工钱的事情产生怨恨。三人为泄愤,商量好使用盐、沙灌进陈某某公司日常工作的挖机内,以便损坏挖机,延误陈某某公司的施工进度。
为实施此行为,王某甲打听到陈某某公司的挖机目前在鄱阳某小区附近施工后,准备好盐和沙并装进空矿泉水瓶内,王某丙则提前蹲点查看沿路摄像头。准备好之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于2022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带着盐、沙及扳手等工具前往挖机所在施工的工地,趁无人看管期间,三人配合将盐、沙倒入挖机的发动机油箱、机油油箱、液压油箱,在盐沙用完之后,还将地面的泥巴投入油箱内,致使挖机无法启动。
经核查,三人共计破坏六台挖机,鄱阳县发改委对挖机损失进行认定,合计一百万余元。
履职过程
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仔细核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认真查看现场勘查照片、提取笔录等证据,经过审查,犯罪事实基本清楚。
除审查案件外,承办检察官还与该案受害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到受害企业在鄱阳所承建的项目是我县重点项目之一,挖机的损坏导致施工延误,为赶上施工进度,需立即从外地调挖机从事作业,对企业的施工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出于泄愤目的,损坏多台正常工作的挖机,其行为一方面直接损坏企业财物,另一方面延误我县重点项目施工建设进度,造成了不良影响,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检察机关依法对三人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它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它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一步,鄱阳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权利救济等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全力促进全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