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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境外淘金梦难圆,偷越国(边)境没“赚头”有“判头”
时间:2024-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有很多人被“国外高薪工作”引诱,怀揣“淘金梦”,梦想能轻松月入上万,偷渡出入国边境。殊不知,这种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等来的只会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摘要

2021年3月,江某、盛某贵、余某强三人在网络上看到境外高薪招聘酒吧服务员的信息后,相约偷渡至缅甸挣钱。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三人在蛇头的安排下从云南临沧通过“走线”偷渡至缅甸境内。到达约定地点后,江某等三人被强制交出手机、被迫签订“卖身契”,接受行骗培训,未完成业绩遭体罚,几个月后三人找到机会逃脱并通过边境口岸回国。江某等三人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出入境应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切不可轻信所谓“境外工作月入过万”的说法,偷渡出境等待你的不是“灯红酒绿”,极有可能是“杀猪盘”的圈养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非法出入境,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就是触碰法律底线和红线的行为,不仅会遭到经济上的重罚,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经管理形式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经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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