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在全县范围内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二、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隐瞒还款情况等“套路贷”行为的;
(九)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的;
(十)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十一)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十二)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十三)利用虚假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裁定的以及虚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骗取人民法院作出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
(十四)其他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情形。
三、虚假诉讼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线索举报途径
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发现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和举报:
举报方式:来信、来访、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793-12309、0793-6847652
举报地址:鄱阳县人民北路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33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