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9日上午,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姚弋敏列席鄱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听取了两起争议较大拟作无罪判决案件的汇报与审议,并分别发表了检察意见。
会上,姚弋敏检察长听取承办法官对两起案件的介绍及案件事实定性、拟判决情况后,围绕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阐述了具体意见与理由,为案件讨论提供了新的角度和切入点。
对盗窃案,姚弋敏检察长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本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产,本案侵犯的是自然人的财产,不是单位财产;从犯罪主体来看,职务侵占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从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来看,类似案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是本案不构成侵占。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盗窃罪直接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占有下的财物变为己有,代为保管类型的侵占罪则是先合法地保管、占有他人财物,进而将该项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本案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姚弋敏检察长的意见得到了多数审委会委员的赞同,最终审委会决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