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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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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检察院深化生态检察工作服务保障绿色富裕美丽新鄱阳建设
时间:2018-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以来,鄱阳县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依托,认真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着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立体网络,积极服务保障绿色富裕美丽新鄱阳建设。

    一、加强组织,夯实生态检察基础。一是实行“一把手”工程。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听取生态检察工作情况汇报,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检察长直接过问、协调,推动工作开展。二是优化机构人员设置。今年7月,设立生态检察部,实行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挑选2名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员额检察官专职生态检察业务。实行“一盘棋”格局,相关业务部门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生态检察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生态检察部门。三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结合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湖区林区重点乡镇调研走访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检察工作实施意见》《生态检察部工作职责》等文件,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与县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鄱阳县检察院驻县河长办检察联络室工作意见》,加强工作衔接。从各乡镇聘请60名生态检察联络员,安排专人对接跟进,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员分布广、信息渠道宽的优势,助力生态检察工作开展。

    二、依托办案,有效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是加大打击生态领域犯罪力度。针对辖区濒临鄱阳湖,水生态环境资源极为丰富,作为农业大县,农田、山林等农用地资源较为丰富的特点,重点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等犯罪的打击力度。2017年以来,共提起公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948人,法院已判决1847人,均为有罪判决。其中,毛某等8人采砂石案,系201612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我省立案查处的第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二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实行“公益诉讼+生态检察”模式,做到资源统一调配,实现生态检察与公益诉讼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件。如,在办理程某滥伐林木一案中,公诉部门在对该案进行审查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审查,民行部门经依法审查后,发现对该林地负有监管职责的县林业局未及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遂决定立案审查,并依法向县林业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履职,责令程某等六人补植被滥伐的林木,恢复被破坏的公益林。又如,该院针对辖区高家岭镇包丰村委会下城口村民反映的某公司违规建设养猪场情况,组织干警现场调查后,发现该养猪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口村水库,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群众身体健康,遂依法向县环保局下发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目前,该养猪场已停建。

    三、深化效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一是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该院牵头组织公安、环保、国土、林业、渔政等十家单位,会签《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就信息共享与备案、引导侦查、联合督查、重大案件协商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促进解决生态环保领域执法难、立案难、取证难、案件移送难等问题。2017年以来,该院共参与渔政部门综合执法行动3次,参与林业部门开展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专项整治行动5次,监督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318人。二是有效发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作用。该院与湖区15个乡镇党委政府及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建立生态文明共享机制,协同发挥在加强生态环境综合保护中的积极作用。针对群众反映的重点地区和热点问题,加强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如,该院在调研走访中发现,县滨田水库库区居民非法围堰,造成库区水土流失、库容量减小等严重后果,遂及时向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并安排专人跟进监督。县水利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非法围堰进行清理。三是促进生态长效修复。将恢复治理机制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实现“打击到位、监督到位、预防到位、恢复到位”的综合效果。如,该院在办理金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劝导金某恢复和治理被破坏的山林,争取从宽处理,后金某补植复绿了60亩林地。在另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杨某等6人主动购买3282公斤鱼苗投放到鄱阳湖水域,促进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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