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15时,在鄱阳县人民检察院、鄱阳县砂石资源管理局、鄱阳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见证下,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家属购买鱼苗十万尾。在鄱阳湖水域进行增殖放流,以修复生态环境。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体现了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非法采矿一案中发现,李某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鄱阳湖莲湖大桥水域附近河道内盗采砂石,导致该水域砂石资源、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致使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此,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对鄱阳县河砂资源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鄱阳县河砂资源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措施加大对鄱阳湖采砂水域的巡查力度,完善对采砂船的管理措施。由于被盗采的砂石是在中心水域,采取直接倾倒砂石回填难以恢复生态,在渔政部门的专业指导下责令李某等人采取投放鱼苗增殖放流替代性措施修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