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正值暑假期间,刚满18周岁的在校生周某某接到“好”兄弟查某某的电话,希望周某某帮忙办理几张银行卡用于过账。周某某表示拒绝,但查某某却对周某某说:“我们是不是好兄弟,如果是好兄弟你就把银行卡给我用下”。碍于朋友情面、哥们义气,周某某在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先后办理了四张银行卡给查某某用于接收诈骗资金,涉案总金额1222余万元,从中获利200元。周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一十条之规定,对于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的结合其任职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等情况,可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