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工作纪律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
1、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
2、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
3、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
4、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
5、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
(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1、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2、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3、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6、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7、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8、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9、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10、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四)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
一、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严禁到私人会所、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吃喝玩乐等奢靡、不健康活动;
三、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五、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
六、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七、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八、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2、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4、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一、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