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列为救助对象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导致伤残或严重伤残,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危及生命,需要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侵害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或者其赡养、抚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可参照执行的对象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当事人根据法律、政策又不符合国家赔偿,其它社会救助又难以落实,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
3、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造成的;
4、通过社会救助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5、法人、其它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
6、不应给予救助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