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检察院各部门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提出以下材料。
1.救助申请书,载明救助申请的数额、事实和理由。确有困难,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记入接待笔录。
2.救助人的身份证明。
3.实际损失证明。
4.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其它赔偿、救助的情况证明。
6.同意息诉罢访承诺书或者不信访承诺书。凡无此承诺书的一律不予立案。
(三)受理和初审。当事人向侦监、公诉、民行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到诉讼监督(控申)部门提出申请的,均由诉讼监督部(控申)受理登记并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在完善相关手续后,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由员额检察官办理。
(四)审查调查及决定。
检察官收到办案任务后,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表》并按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相关要求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作出给予救助或不予救助决定书。然后,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查表》按相关审级进行审批。
(五)发放
司法救助金拨付到人民检察院账户后,承办检察官应当通知司法救助申请人填写《领取国家司法救助收条》,领取救助金。司法救助金未能及时拨付到账的,或紧急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可适当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涉及信访的,还要求申请人或符合条件的近亲戚再次填写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回访表。救助资金发放完毕后,办案检察官应当建立国家司法救助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