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长致辞
  欢迎您登陆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网站!检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一代代检察人的辛勤和汗水,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的有效监督,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以网站为纽带,搭起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心连心的桥梁。我们诚挚的希望您通过访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本院公告 更多>>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检...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2024...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检...
·鄱阳县检察院、县妇联...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招聘...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
·预约视频接访
·院史简介
检务公开 更多>>
检察职能 办案纪律
公开承诺 举报指南
权利告知 申诉指南
检察长信箱 在线咨询
中国检察听证网
12309中国检察网
法律法规库
党风廉政建设
代表委员联络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不起诉须知
时间:2020-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问:请问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答: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的类型可分为三类,具体为: 

一、法定不起诉也叫绝对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种情形,具体包括:(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相对不起诉也叫酌定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存疑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问:若被害人一方或被不起诉人一方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有异议,应当如何救济? 

答: 

一、被害人一方如果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法定的救济方式有两种:申诉和自诉。 

   (一)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1.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2.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复查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北路

 邮编:333100   电话:0793-684765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