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查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或其它事项。
(二)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四)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五)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六)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探索检察工作的加强和改革,进行检察学理论研究。
(八)对全院干警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查处群众反映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开展纪律教育、执法检查等活动,督查各项制度的落实。
(九)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做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历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机关党总支工作,老干部工作、妇联、工会及其它有关工作。
(十三)其它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单位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 1个。编制人数74人,其中:行政编制74人。实有人数148人,其中:在职人数110人,包括行政人员85人,聘用人员25人;退休人员42人。遗属4人。
三、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2722.39万元。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财政拨款收入2722.39万元,占100%。
四、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总计2722.3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万元2722.39。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基本支出1477.05万元,占 54.26 %。项目支出1245.34万元,占45.74%。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按功能分类科目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年初预算数2078.46万元,决算数为2722.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0.98 %;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078.46万元,决算数为2722.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0.98%。
按功能分类科目分:行政运行11477.05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88.75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245.34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1、工资福利支出:1046.03万元。其中基本工资339.38万元;津贴补贴198.36万元;奖金172.97万元;伙食补助费59.9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72.04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2.26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2.74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6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31.52万元(聘用人员工资)。
2、商品和服务支出386.11万元。其中:办公费21.30万元;印刷费:16.50万元;水费2.75万元;电费37.16万元;邮电费7.06万元;取暖费3.42万元;差旅费30.60万元;维护费60万元;租赁费11.56万元;会议费4.24万元;培训费4.67万元,公务接待费11.87万元,专用材料费5.33万元;劳务费5.24万元;委托业务费35.77万元;工会经费14.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47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4.8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3.46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4.91万元。其中:抚恤金13.44万元;生活补贴34.47万元。
七、“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58万元,决算数为57.87万元。
(一)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 12万元,决算数为 11.87万元,完成预算的98.91%。。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46万元,决算数为45.99万元,完成预算的99.97%。
八、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财政厅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业务费:指检察业务费,专项支出。用于保障检察机关各办案业务部门办案经费。